相继出台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结束了各地废旧汽车回收行业无序竞争的时代,通过行业的整合与资源的重新配置,开始由定点企业负责回收报废汽车,标志着报废汽车回收业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 目前,共有上千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获得国家认证。这些定点回收企业在原有的基础上,积累了丰富的回收经验,拥有相对稳定的回收拆解队伍,场地设备和回收拆解手段相对齐备。整个废旧汽车回收行业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从上而下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也基本已经形成。定点回收企业在资源再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作用日益凸现。同时,整个社会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和行业中隐藏的巨大商机,也推动了废旧汽车回收业的蓬勃发展。在相应法规出台之前,报废汽车有的被一扔了事,人为造成巨大的环境污染;有的重复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隐患,同时也会影响本国汽车工业的正常发展。因此,为了避免报废汽车对环境和社会危害,必然要求报废汽车回收业与一国汽车拥有状况相适应。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废旧汽车回收投资机会研究

经过多年的探索,特别是采用了先进的回收技术和设备,发达国家废旧汽车再利用率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日本废旧汽车材料回收利用率已达85%,美国为80%,德国和法国为75%。在国外,有相当部分从报废汽车拆解出来的零配件,由于磨损低、性能完好和再利用价值较高,经过检测修复等手段后可以送往汽车修理厂再利用,实际上,国际上尤其是欧美国家汽修厂使用的零配件[1]50%以上为旧件。并且,旧件价格仅为新件的30%-50%,性能又不比新件差,所以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从国外报废汽车回收状况来看,报废汽车回收与再制造技术,在以下几个方面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1)汽车零部件回收;(2)材料的二次利用技术;(3)有效的清洁能源回收技术。与发达国家废旧汽车回收技术相比,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技术落后,主要是靠手工作业,回收率也相应的较低。例如车架的分割采用氧气切割,这种方法不但能耗高,而且金属烧损量大,降低了材料的再利用率。在拆解技术、零部件的修复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规范标准,也没有相应的报废汽车回收试验研究中心,难以进行先进技术的深度开发。废旧汽车上的零部件,由于缺乏足够的检测修复手段,也难以像发达国家那样再进入零部件市场。根据资源综合利用、环保和节能的要求,随着我国汽车报废量的剧增,以及相关报废汽车产业政策的不断完善,报废汽车回收业必然会成长为一个重要的产业。如果在报废汽车处理过程中,采用高技术水平的处理手段,再配以先进的拆解装备,回收的汽车零部件将会得到更充分有效地利用,这将进一步提高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利润空间。从我国宏观经济以及技术环境来判断,废旧汽车回收业属于一个朝阳产业,存在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我国还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行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处于不断的动态调整过程中,也为潜在进入的企业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企业是否能获得进入资格非常重要,下面对法律政策环境展开进一步分析。

为了遏制拼装、倒卖报废汽车整车及“五大总成”流入市场,加强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在立法方面,我国近年来做了不少的努力。下面就废旧汽车回收领域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一些简单分析。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和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国务院制定并于2001年6月16日公布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国务院令第307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规定了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规定了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申请条件和程序;规定了回收的相关程序;回收企业对报废汽车的处理方式等。为了配合以及落实《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1年9月19日发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主要是确定各地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数量,规定在原则上每个地级市设置1家回收拆解企业,直辖市2-4家,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1-2家。为了加强落实《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1年9月21日联合发布《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资源[2001]900号)。主要是加强各级经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格认定及申请程序做出了说明。

为了鼓励车主积极配合汽车报废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2月20日联合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规定了符合规定的老旧汽车车主可获得国家补贴,但必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经贸管理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经审核无误后,才给予补贴。为了扶持我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于2003年5月14日发布《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O03]116号)。主要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执行的增值税政策,界定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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