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原子能研究院成立于1962年,是四川省科技厅下属从事原子能科学技术应用研究的省级开发性研究机构。该院现址成都市上沙河铺124号,占地面积32亩;新建四川省辐射工程研究中心位于国家级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大面镇,占地面积55亩。总计占地面积87亩。该院人员情况:现有职工225人,专业技术人员143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70人。现有60Co-γ射线辐射装置两座、GJ-2工业电子加速器一台,拥有系列辐射加工生产分析及安全智能监控系统等先进的科研和生产设备。

四川省原子能研究院改制重组方案规划
研究领域涵盖农业辐射育种、食品辐照、农药辐射降残、同位素水文工程、医疗卫生用品消毒及药物辐照灭菌、高分子材料辐射交联改性、辐射化工、生物技术、新型60Co-γ射线辐射装置、加速器装置的安全联锁监控系统设计等方面。
先后承担了多项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合同项目,完成了150余项省部级的科研项目,获得了40余项省部级的科技成果奖励,在获得巨大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收益。拥有辐照工程中心、辐射加工产业化公司、阳禾种业公司等开发型经济实体。
1.2 改制需求
1.2.1 面临发展瓶颈
原子能研究院经过几十年不断深化内部经营机制改革,在市场开拓、经营规模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未涉及产权制度变革,许多深层次的矛盾无法得到解决,发展遇到瓶颈,面临着难以适应市场竞争需求、人才流失和业务萎缩的风险。
因此,该院在上级单位四川省科技厅以及改制主管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国资委的统一部署下,着手开展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的改制工作。
1.2.2 改制根本目的
由于该院历史悠久、业务范围广、子公司或下属机构较多、人员较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矛盾和问题也很多,改制工作必然是一项复杂、敏感的系统性工程。
通过对原子能研究院产权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可以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从而完善改制后公司治理结构。
但是成功改制并不等于企业必然取得发展,改制后的企业不可能自然割裂与原子能研究院原体制、机制及文化方面千丝万缕的关系,必然存在着其历史特殊性。
原子能研究院成功改制只是其中一步,促进成功改制后企业快速发展才是根本目的。
1.3 咨询委托
受四川省原子能研究院委托,由上海盛大金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其进行改制咨询,作为其改制报批和实施的依据和参考。
通过前期初步分析,该院改制重组过程中,改制模式、股权结构设置、组织机构设置、员工持股方案设计等将成为研究重点。
原子能研究院的下属单位,应一并纳入改制范围,体系内机构以下全部统称:原子能研究院。

2. 咨询思路
事业单位改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最早可以追溯到80年代末期,大部分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收支管理改革;再到90年代末期,中央、地方层面科研机构转企改制;近期省、市、县三个层面,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分类改制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目前,大部分省级主管部门已经出台或正在酝酿出台针对省属事业单位的分类改制方案,一般将其分为行政管理性、社会公益性、生产经营性进行分类改制。
事业单位改制,应该首先实现产权制度的变革,并以此为基础对原有的业务、组织、人力、资产等资源进行重新调整和配置,从而为改制后的企业建立一个长期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平台。在此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是基础,观念、人员身份、产权结构的转变是核心,新管理机制的建立是目标。
2.1 四川省事业单位改制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摘要如下。
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拟改制的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改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改制单位在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制订改制或清理撤销的总体方案,并在完成改制单位职工分流及经济补偿方案的制订和报批、职工社会保障方案的制订和报批等工作基础上,拟订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改制方案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改制单位从“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清产核资。
改制总体方案获批准后,改制单位在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好债权债务清理、资产清查、产权界定等工作,认真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改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改制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结果和评估结果在改制单位内部公示。
为确保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改制单位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承担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改制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日期间发生的损益,应由中介机构进行期后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相应调整净资产。
(三)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应在改制前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四)资产剥离及资产核销。
改制方案涉及无法转为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或核销不良资产的,改制单位在资产评估前应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申请办理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或不良资产核销时,申请文件须由主管部门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核销和剥离资产的相关原始资料。
(五)制订改制资产处置方案。
改制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拟订资产处置方案。改制单位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改制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历史沿革、工作职能或业务内容、人员构成、原经费供给情况等。
2. 改制单位改制后的单位类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类型)及资本(股本)构成情况。
3. 单位资产总额、负债、权益及财务状况。
4. 债权、债务及坏帐损失的转移、处置意见。
5. 资产剥离情况。
6. 净资产按政策分割、转移的处置意见。
7. 国有资产转让条件、转让方式等情况。
(六)改制资产处置方案报批。
1. 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对改制单位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并附有关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对职工经济补偿的审核意见、对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审核意见、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一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批,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 改制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文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改制后的单位凡设置国有股权的,必须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改制后的单位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
改制单位资产处置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按程序办理。
四、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二)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且改制单位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需保留在新企业中的,应按规定将保留的国有资产折算成国有资本(国有股权),作为国家资本投入,并明确国有股权行使单位。
(三)改制单位改为国有独资企业以外形式企业的,按国家规定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划出一部分作为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费用,其费用标准按改制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改制单位改为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其他形式,包括国有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企业、整体出售、兼并等,改制单位需要出售国有资产的,原则上优先出售给改制后的企业、单位和内部职工。
(五)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法规、部委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明文规定可从净资产中提取职工集体股的改制单位,在扣除职工安置、保障费用、剥离资产后,可按具体文件规定计提职工集体股。其他改制单位不得仿照或参照办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法规、部委及省人民政府规章对行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入省级财政金库。
改制单位的提留经费,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标准一次性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提取。
七、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省属事业单位,指省委、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人大和省政协机关、省法院和省检察院机关、省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各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省委、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2.2 事业单位改制方式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原事业单位经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投资者以原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作为出资,申办企业设立登记。作为出资的原事业单位的资产,其出资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由投资者以其他资产出资设立企业,再将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予以并购,事业单位注销。并购时如需增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增资部分的出资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原事业单位经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投资者以原事业单位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设立企业。

2.3 原子能研究院改制关键因素
2.3.1 解读改制政策
作为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无论是企业改制还是事业改制,解读政策都是重点,也是难点。
1) 可以参照的政策较多,需要合理使用政策
与国有企业改制相比,事业单位改制可以参照的政策显得更多。
第一,在面临人员安置、土地处置等具有属地化特点的问题时,可以更多的参照成都市地方政策。改制后的企业都要实行属地化管理,人员工资、社保关系、土地等方面都必须与地方接轨,在改制中使用地方政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二,在面临资产评估、审计、处置,产权转让等涉及到国有资产问题时,则必须参照四川省级政策,有时还要考虑中央以及某些政策的影响。目前,社会舆论对于国资监管的关注度日益加强,在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处置问题,特别是资产评估定价、产权转让等环节时,必须做到严格按政策办事,谨防改制中的政治风险,使得改制工作能经得起相应的推敲和历史考验。
2) 改制政策中尚有不确定因素,需要正确理解和解读
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进程较快,各地大多提出了在三年内完成改制的目标,涉及到
各个部门,涉及到四川省、成都市不同层面,因此,客观而言在政策准备上并不十分充分。
第一,系统梳理出原子能研究院改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无论是资产、人员、产权转让等,都必须细化分解,并明确需要哪些政策;
第二,仔细研究已经出台的政策,搞清楚现有的政策说明,哪些是明确可以做的,哪些是明确不可以做的,哪些问题是边界不清晰或没有解释清楚或政策没有涉及的;
第三,需要原子能研究院加强与上级单位四川省科技厅以及改制主管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国资委的政策沟通,说明本院实际情况,争取政策支持。
在此过程中,原子能研究院需要借助具有丰富改制经验的中介机构盛大金石投资咨询的力量,改制重组方案制定以及上级沟通中发挥咨询参谋的作用。
2.3.2 转变员工观念
人员安置问题是国有企业改制中面临的棘手问题,切实实现员工观念的转变则是事业单
位改制中面临的难题。
1) 转变留用员工的观念
事业单位在“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方面基本都沿袭了一些特点和习惯,如分配制度中的大锅饭,劳工用工中的“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等。上述特点影响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机制改革的推动,从而极大削弱了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以及长期发展的能力。
在原子能研究院的改制过程中,将不会像有些国有企业那样发生大量的人员下岗、分流情况。这种情况从正面理解应该是有利于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于树立员工的危机意识、竞争观念,乃至改制后良性流动的用人机制都是极为不利。虽然聘用合同变成了劳动合同,长久固定工变成了合同工,但是如果观念不发生根本的转变,也就没有办法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
2) 转变提前退休员工的观念
事业单位的改制政策相对优惠,往往会有相当部分的员工可以享受提前退休政策。
由于这种优惠政策,使得该部分人员容易产生患得患失思想,特别是在一些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中,上述情况更为严重。
上述员工一方面希望能够享受改制的优惠政策,以事业单位员工的身份退休;但是,另一方面又担心过早退休可能无法分享改制后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利益。
矛盾心理的存在,使得该部分人员容易产生“鸡肋”心理,处理不当容易在改制中形成不稳定因素。
对于原子能研究院,需要从两方面加强引导:一方面加强改制政策宣传,让该部分员工明白如果选择提前退休将来的待遇如何;另一方面,也要对改制后企业将要实施的劳动、用工、分配制度进行解释,让该部分员工清楚如果留下来今后的前途如何。
2.3.3 以改制为契机,真正推动发展
以改制为契机,真正为原子能研究院改制后企业的发展搭建良好的体制与机制平台。
1) 尽快明确企业发展方向,制定发展战略
事业单位由于体制原因在以往的运行中往往存在定位不清晰的情况,科研、经营、生产“一体化”。
原子能研究院改制后企业如何定位,应在改制后甚至改制中尽快明确和解决。
2) 完善内部组织职能,加强市场竞争能力
由于长期处于行政管理体制之下,很多事业单位的组织职能设置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政工科、落实办、人武部等部门一一与上级主管单位对口管理。
原子能研究院改制后,随着单位性质、组织目标的变化,内部的组织职能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战略规划、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是需要重点加强的职能。
3)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促进员工观念转变
事业单位改制中人员观念的转变是最为棘手的问题,原子能研究院改制后企业可以通过企业文化重塑来促进员工观念的转变,帮助员工逐步树立危机意识、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逐步培养服务观念和市场观念。

3. 原子能研究院改制程序参考
本次改制的操作程序,基本上可以按照五个阶段进行。
3.1 改制准备阶段
1) 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组
上级单位四川省科技厅及原子能研究院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组,负责改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2) 改制总体方案
原子能研究院在四川省科技厅的指导下,制定改制或清理撤销的总体方案,由四川省科技厅报省属事业单位改制负责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复。
3) 体系内部统一思想
原子能研究院组织体系内干部职工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共识。
3.2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阶段
1) 资产清查
原子能研究院在四川省科技厅的指导下展开资产清查工作。
2) 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
(1) 四川省科技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事务
所)对原子能研究院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评估结果在原子能研究院内部公示。
也可以由四川省科技厅授权原子能研究院委托盛大金石牵头成立改制咨询组,由上海具有专业资质和丰富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组成,为原子能研究院改制提供相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方面的服务。
(2) 四川省科技厅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公示材
料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涉及政府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评估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或备案。
(3) 如有不良资产,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核销。
3.3 改制实施阶段
1) 四川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原子能研究院制定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2) 改制实施方案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要征得多数职工同意。
3) 经四川省科技厅批复的改制方案的实施,分别由四川省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厅、国土资源厅、社会和劳动保障厅进行资产处置、人员分流、社会保险关系衔接等相关工作。
4) 四川省科技厅按《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负责组织资产转让。
5) 四川省编制办办理事业单位原子能研究院法人注销登记;
6) 四川省工商局负责新组建企业的名称预核。
3.4 新企业组建阶段
1) 四川省科技厅负责指导、监督新企业做好组建的各项筹备工作。
2) 召开由全体投资者或改制后企业职工参加的改制创业大会,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产生管理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
3.5 办理登记注册阶段
1) 新创立的企业,应持四川省科技厅对改制方案的批复、省财政厅对净资产处置的批复、省劳动厅对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提留费用的批复、省国土资源厅对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产权交易机构对国有资产转让的报告等文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2) 创立公司制企业的,还应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登记材料。

4. 原子能研究院改制为企业应提交的登记材料参考
1) 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 改制方案的批复
(2) 资产评估确认或备案文件
(3) 资产交割、处置文件
(4) 四川省科技厅对原子能研究院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 公司全体股东对原子能研究院债权债务承继情况的说明
(6)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7) 事业单位注销证明
(8)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
(9) 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投资者以事业单位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财政或有权处置资产部门同意以净资产出资的批准文件。
2) 改制为其他类型的非公司制企业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登记时除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外,需补充提交的材料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5. 原子能研究院改制咨询内容
5.1 改制可行性评估
1) 原子能研究院资源状况分析
2) 利益相关者改制需求分析
3) 相关政策及案例研究
4) 改制初步规划
(1) 改制目标与产业定位
(2)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现方式和实施措施
(3) 改制中的相关问题分析与解决思路
(4) 法人治理与组织结构
(5) 改制工作组织与实施规划
5) 改制成本估算
6) 改制风险预测与评估
5.2 改制方案设计
1) 改制总体方案
(1) 资产范围
(2) 改制方式
(3) 资产界定
(4) 资产处置
(5) 人员分流安置
2) 资产重组方案
3) 产权重组方案
4) 业务重组方案
5) 人员重组方案
6) 股权激励及股权管理方案
7)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案
5.3 改制实施方案编制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国资委批复的改制总体方案及细分方案,编制改制总体方案的具体实施计划。
5.4 改制协助实施
1) 改制咨询工作进展前期
(1) 协助原子能研究院进行必要的先期宣传工作
(2) 内部观念共识和沟通
2) 改制咨询工作进展中期
(1) 协助原子能研究院对上级申报改制预
(2) 过程中必要的上级单位沟通
(3) 协助原子能研究院对其他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及法律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
和指导
3) 改制咨询工作进展后期
改制方案宣讲、相关解释及答疑
5.5 改制后企业发展咨询
1) 改制后企业发展战略咨询
2) 改制后企业组织与人力资源咨询
3) 改制后企业流程再造咨询
4) 改制后企业内控体系咨询
5) 改制后企业文化整合与提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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